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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安公司英雄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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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小区附近遭殴打
发布时间:2011-7-23

      上海一业主在其居住的小区附近遭殴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物业保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终审判令该小区物业上海保安公司公司赔偿业主杨女士损失1000元。

      杨女士认为,其被殴打时在场的小区物业上海保安公司保安员没有进行阻拦和救治,违反物业合同的保安义务,未尽到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管理任务,请求法院判令该小区物业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杨女士遭殴打的地点不在物业合同范围内,但该道路紧邻小区,当时小区内的上海保安公司保安完全能够发现而且实际上也看到了侵害经过。依据物业合同,物业保安不仅负有保障约定范围内的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同时还负有维护小区秩序和治安环境的职责。

     保安发现杨女士在小区附近受他人不法侵害时,未尽力防止或者控制侵害,亦未对杨女士给予积极救助,违反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物业公司应对杨女士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