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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安公司英雄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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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丢车业主状告保安公司
发布时间:2011-7-27

     某小区一名业主称,他在小区里停的车“不见了”,保安公司难咎其责;

      “丢车之前,我一直按小区物业公司的要求,每季度交纳270元的停车服务费。”张先生是某小区的一名业主,他说,曾经听说过不少因小区内丢车,在业主和物业上海保安公司之间引发的责任纠纷,可没想到这样的不幸竟降临到了自己的头上,“车丢了,物业上海保安公司难道不该承担保管失职的责任吗?”

      “本小区停车场,只对停放本小区住户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物业上海保安公司称,张先生那天停放在小区停车场的车,不是他以前一直在小区停放的那辆私家车。新换的那部车,也就是张先生称丢失的那辆本田雅阁小轿车,没有交过任何费用,该公司对其不负有任何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主张是张先生自己开走车子,这是肯定性主张;而张先生否认是自己开走车子,这是否定性主张。依据前述原理,应由物业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来证明是张先生开走车子,而不能要求张先生来证明自己没有开走车子。如果物业公司不能证明是张先生自己开走车子,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