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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起诉物业公司小区保安监守自盗
发布时间:2012-1-31
上海保安公司原告物业公司的保安偷盗原告家多次,盗窃了笔记本电脑、手表、首饰、纪念币(章)现金等财物,造成经济损失 10 万余元。虽然局部被盗物品返还,但仍有很多物品未追回。除巨大的物质损失外,原告受到很大的精神伤害,长时间有心理障碍,不敢单独在家居住。原告员工监守自盗,性质恶劣,使小区居民的平安得不到保证。临时以来,原告一直与被告交涉,寻求解决方法,原告则一直不积极解决,加上原告经常更换经理,此事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庭审中,物业公司称,原告称 1999 年底家中多次被盗,此案已经结案,该公司没有过错。原告家中被盗多次是由于原告丢失自家房屋钥匙,疏于对财产的看护所致,该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该公司已将盗窃嫌疑人扭送公安局,法院已经对盗窃嫌疑人进行了判决,该公司已经尽到职责,不应承担责任。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上海保安公司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缺乏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有利后果。本案中,公安机关破案后已将被盗物品发还给原告,现原告主张发还的笔记本电脑、浪琴手表不能使用,另有现金 1200 余元未发还,造成其经济损失 6 万元,但对于其主张的该事实,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据此,法院采纳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性质恶劣,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雪)    刘女士因小区保安监守自盗。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6 万元。近日,上海市昌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最终采纳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上海保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