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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保业法规
发布时间:2012-12-16

责任编辑:上海保安公司  编辑人员:娄玉娟   编辑日期:2012.12.16

    本篇文章来源于中国安防行业网(www.21csp.com.cn)
      1901年6月15日,德国第一家私人保安公司在汉诺威成立,迄今德国保安服务业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其发展过程,曾经历过第一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及近年的犯罪率攀升期等三个重要阶段。德国保安服务业市场发达。目前全德国保安服务行业年营业额达40多亿欧元(不包括调查服务领域),保安行业从业人员达500万人。在其保安服务产品结构中,技防、押运等保安服务占的比重较高,纯人防服务很少,业务内容除私人领域外,已扩展到公共安全领域。
 
    一、德国保安服务业法规的历史沿革及概况
 
    规范德国保安服务业的基本法律是《德国营业法》中的第34条a(以下称该条项为《德国保安业法》)。其下位法规设有详细规定的《保安业规则(Verordnung ueber dasBewachungsgewerbe)》。这两部法规,在2002年7月23日作了大幅度的修订(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德国营业法》的沿革,可追溯到1869年北德联邦的《营业法》,该法明确了“营业自由”的原则,规定除有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安全者外,所有营业都可以经营。1871年南、北德统一后,仍然适用该法,并历经德皇帝国及魏玛共和国,到纳粹执政后该法才受到一些的限制,但战后又恢复了营业自由的原则。到1993年为止,该法共历经了208次的修订。目前实施的新营业法,制订于1986年12月16日,实施于1987年1月1日。该法共分为十一篇及附则。其内容大致为:第一篇规定营业管理的一般规则;第二篇规定“固定式营业”;第三篇规定“移动式营业”;第四篇规定展示会、展览会及市集;第五篇规定税则;第六篇规定工会,现已删除;第六篇a规定手工业登记,现已删除;第七篇规定营业的劳工;第八篇规定营业劳工的保险;第九篇规定各乡镇得订立标准规范;第十篇规定秩序罚及刑罚,现已删除第143条;第十一篇规定营业总登记制度。由上述的概略内容可以得知,德国的营业法是将包含特定行业等所有营业都涵盖在内的法律,属于用一般行政法规管理特定行业的模式,与日本的“特别法制”模式不同。该营业法虽属于中央的联邦法,但各省仍然可以制定各种有关申报等的规定。
 
    营业法是所有营业的基本管理法规,其管理的对象包括所有固定式及移动式的营业。所谓“固定式营业”,依据联邦行政法院的见解,是指“具有独立性、固定式、以营利为目标、有持续性活动,且非不被允许及不具社会危害,也不是原产品、自由业及管理自己财产的营业”。而所谓移动式营业,顾名思义是指无固定地点,而符合上述诸原则的营业。德国以保安公司名义注册的保安公司很少,德国保安公司主要通过经营范围来界定,而不是仅仅根据公司名称。
 
    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德国保安服务业的发展成熟首先要归功于健全的法规和服务、技术标准。德国保安服务企业都是私人企业,法律明确规定,原则上国家不应对私人保安公司进行干预。从德国的保安法规、服务与技术标准内容看,法律主要规定保安公司和保安人员的资格条件、保安公司执照审核、保安从业人员的录用、培训与考核内容和程序、企业经营服务的义务、武器使用、服务记录保存、赔偿保险等,保安服务要求由服务与技术标准作出规定,法律和服务、技术标准不规定具体的保安服务范围和日常经营活动。德国法律和管理部门对保安公司监管的重点主要是武器使用是否依法报告、保安公司雇佣保安员是否合法、保安公司是否依法保存保安服务记录等领域。德国保安监管制度的突出特点是政府严格规范和减少干预,保安公司经营服务自由度大且有广泛的权利救济途径。
 
    二、保安业经营者的要件
 
    《德国保安业法》第一项规定,以保护他人生命、财产为业的人,需取得相关当局的许可。许可条件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具有经营保安业的必要的信赖性。
    二是具有经营保安业的必要资产或相应的保证。
    三是接受经营保安业所需的法制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明。
 
    (一)信赖性
   
    《德国保安业法》中信赖性的具体内容,在规则上并无明确的规定。但依照规则,相关当局可以从联邦中央登录局无限制地取得各种信息,其中犯罪前科是首当其冲被考察的信息。其次,被法律禁止的团体的成员,或者在被宪法法院判决违宪的政党中有活动前科的人员,或者具有违反宪法行为的前科的人员,一般而言都将会被认定为无信赖性。然而,这里的所谓信赖性,实际上与进行保安业务所必须的技能无关。
此外,在新修订的《德国保安业法》中,增加了一个条项,规定法院及检察院对于保安业经营者及保安人员所实施的法律措施,应通告许可保安业之相关当局。
 
    (二)必要资产
 
    具有必要资产之所以成为保安业经营者的要件,是因无财产基础的人,会被认定为不适于成为保安业经营者。以科隆市为例,该市财政局即要求申请者应提供税务局颁发的相关证照、法院的债务清单、营业用的资产证明书等(最低金额25600欧元)。此外,还需提供其已投保的对人对物的保险证明书。
 
    (三)接受培训
 
    《德国保安业法》的特色之一,就是想成为保安业经营者和保安人员的人,有义务接受必要保安业务教育培训。1994年在法律上首先规定了培训义务,2001年再次修订,其内容如下。
    1、实施教育的主体:教育由各地工商会议所实施。
    2、教育时间:保安业经营者的教育时间为80个小时。2001年法律修订前,则为40个小时。
    3、教育内容:教育内容在《保安业规则》内,有如下的规定。
 
    (1)包含营业法及信息保护法在内的公共安全与秩序法。
 
    (2)民法。
 
    (3)包含武器处理在内的刑法及刑事诉讼法。
 
    (4)安全监控业务的事故预防规定。直接管理保安业务的法定代表人有接受培训的义务。另外,有义务指导保安业务监管者,与保安业经营者一样,也有接受培训的义务。
 
    (5)非常时期的处置要领和敌对状态下包含危险回避法在内的对人处置的要领。
 
    (6)安全技术的基础知识。
    2001年修订的新法律,增加了信息保护法、非常时期处置要领与敌对状况下的危险回避法。
    4、培训结业证明书
申请保安业经营许可时,需有工商会议所所颁发的教育培训结业证明书。工商会议所对于接受培训的人员,认为其全勤,且经过对谈、提问并学习完教育内容时,就应颁发证明书。此外,并不需要依严格的程序通过培训的测验。
 
    三、保安员的要件
 
    担任保安人员要件,按照《德国保安业法》的规定,保安业经营者只能让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从事保安业务。
    一是具有为执行保安业务所需的“信赖性”。
    二是已接受有关执行保安业务所需的法制培训,并且取得培训结业证明书者。
    三是保安人员需年满19岁且修完与保安业务相关的职业训练课程。
 
    (一)信赖性
 
    信赖性这一条件,与保安业经营者的大致相同。保安业经营者需向相关当局申报,从事保安业务人员的姓名,相关当局再根据该申报,调查其信赖性;此外,保安业经营者也有义务向相关当局申报,退职保安人员的姓名。修订后的规则另外规定,自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后,凡警卫在遭受攻击时将引发社会特别危险的对象的保安人员,相关当局为审查其信赖性,各省宪法维护局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其信息。还有,2002年的新修订法规定,相关当局判定该保安人员不具信赖性时,有权命令保安业经营者禁止雇用该保安人员。而有关对该保安人员的法律措施,如上述:相关当局将收到法院及检察院的通知。
 
    (二)接受教育培训
 
    有关保安人员接受教育培训的义务,其内容与保安业经营者大致相同。但时间上,保安人员仅需40小时。在法律修订前,其为24小时。再者,接受教育的义务,仅限于初任保安人员时,其后若转职到其它保安公司,则不需重新接受教育。
 
    (三)关于新修订法律中培训时间的延长
   
    培训时间的延长,是为了提升保安业经营者及保安人员的素质。但德国保安协会却反对培训时间的延长。其原因在于,主办培训的工商会议所,对于有关保安业务的教育,只有入门的水准,因此无论时间如何延长,都不可能有实质的效果。德国保安协会更认为,要想提升保安业务的素质,真正有效的教育方法应该是,改变法律上的培训教育由工商会议所独占的状态。
 
    四、“专业知识测验”的引入
   
    2002年法律修订的最大亮点是,将通过“专业知识测验”作为执行特殊保安业的条件,但报考“专业知识测验”无须经过工商会议所的教育培训,即使是自学也可;其详细情形如下。
 
    (一)实施主体
    “专业知识测验”的实施主体是工商会议所。德国保安协会对此的批评,与上述法定教育相同,都是认为法律上要求的测验,不应该由工商会议所主导。
 
    (二)必须通过“专业知识测验”的保安业务,由保安业法规定。即:
    1、在公共场所及在事实上供公众往来的私人领域中的巡逻。
    2、对盗窃的监控。
    3、在商业舞厅入口处的警卫。
    在上述第1项中场所执行的业务,与传统保护私人利益的业务有不同的性质,因它是关系到一般公民利害的新型保安业务;上述第2项规定的业务,很可能与刑事程序直接相关,容易产生误认及非法逮捕问题的业务。总而言之,上述诸种业务,只能由通过正式测验的人才能执行。由于第1项中业务涉及到公共安全,德国的保安协会,也最重视该业务。
 
    (三)测验的内容
    测验的内容,在《保安业规则》中有详细的规定。首先,测验的内容与法定教育的课程完全相同。也就是说,并未就先前所述1到3的业务,设定特别的题目,测验的目的只不过是要更加确定受测人已经理解并学会了法定教育的课程。测验分口头及笔试两种,口头测验最多五人同时进行,每人大约15分钟;笔试两个小时。有关测验的详细规定,由工商会议所规章(Satzung)来规定。工商会议所必须设置测验委员,这些委员必须从精通测验课程的人员中选任。此外,工商会议所对于测验合格人员,将颁发证明书,获得证明书者不需再接受教育培训。
 
    (四)测验的对象
    执行上述1至3所定的业务,且由法所规定必须通过《专门知识测验》的人,除保安人员外,还包括执行该项业务的保安业经营者(包含管理执行该项业务保安人员的管理人)。
 
    (五)引入《专门知识测验》制度的评价
    德国保安协会,对于《专门知识测验》制度的引入,评价极高。但是德国保安协会反对工商会议所对于营业自由的过度限制。2002 年法律修订时,德国保安协会特别重视相关当局为审查信赖性,对于信息范围掌控幅度的扩大(对于联邦中央登录局储存的信息可以无限制地使用,以及可以使用有关警卫特定对象保安人员的信息机关所存储的信息),以及引入《专门知识测验》制度这两点。这次法律修订的背景,主要是社会对于与治安有密切关系的民间保安业务的需求正不断增加所致。
 
    五、保安人员的武器配带
 
    从2003年4月开始,保安业法已不再规定关于武器的配带。在此之前,该法第6项关于武器有所规定,但之后就全部交由2003年4月施行的新《武器法(Waffengesetz)》来规制。虽然如此,但其中的实质内容并无太大的变化,只不过是对原来的规定,增加了程序上的明确规定。
 
    (一)武器法的规定
    武器法规定,武器的购买、所有、携带,原则上必须得到当局的许可。许可的条件因武器种类的不同而有异,其共通的条件规定如下(《武器法》第4条第1项):
    1、年满19岁以上。
    2、具有信赖性及个人的适宜性。
    3、应证明具有专门知识。
    4、应证明具有携带的必要性。
    5、许可携带或许可射击时,应同时投保对人及对物的保险。
    武器法第28条对保安人员携带武器,有详细的规定。保安人员可以携带武器的前提是,保安业经营者本身具有持有及携带枪械的许可。许可条件之一的所谓必要性,是以为了保护处于危险的人或物的安全,而须拥有枪械的保安业务为要件。而所谓“处于危险的人”,是指“受到生命、身体攻击的危险,在本质上比一般人高者”(《武器法》第19条第1项第1款)。保安业经营者受到执行必须携带武器的保安业务的保安人员关于携带武器的请求时,就该保安人员的武器携带,应得当局的同意。武器的携带,限于执行具体业务时,保安人员在该业务结束时,必须及时将武器返还于保安业经营者。
 
    (二)《保安业规则》中的规定
    《保安业规则》中规定,保管武器及弹药的安全,是保安业经营者的义务,保安业经营者必须采取在业务结束后,武器及弹药确实返还的配套措施。另外,《保安业规则》也规定,在使用枪械、警棍或刺激性喷雾器后,保安人员应立即向警察分局及保安业经营者报告,保安业经营者也应向相关当局报告。
 
    (三)配带武器的实际情况
    根据德国保安协会的统计,携带枪械的保安人员,不过全体的6%。其中的绝大多数,都是执行警卫德国军队相关设施以及现金运送的保安人员。即使人身保安,其武器的携带率也非常的低。此外,其它武器,譬如警棍等,则所有的保安人员几乎都不携带。另外上述有关保安人员携带射击武器的规定,保安人员只有在执行运钞任务时,才必须携带经过许可的武器,没有值勤就不能携带瓦斯枪、攻击武器、刺杀枪以及其它未经许可的危险武器。保安人员因勤务的不同,也配备有警犬、手持式对讲机、通讯指挥车,大公司的部分保安人员还配置有射击武器,小公司人员则大都只拥有小型手枪。现金、珠宝等贵重物品的押送人员或核能技术机构的警卫人员,因情况特殊,都拥有武器。
武器在开始执行任务时由公司发给,在任务完成后必须立刻缴回。有关武器和子弹的发放和收回必须遵守政府有关的规定;而每次武器的使用或遗失,子弹的使用或遗失,必须立刻向公司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报告备案。而且,保安人员在正式执行运钞任务前,必须通过武器使用的考试。
 
    六、保安人员的权利
 
    德国法律并未赋予保安业经营者及一般保安人员特别的权限。2002年的法律修订,则规定了保安业经营者及保安人员可以行使私人的正当防卫等一般性权利,以及委托人在保安合同中赋予的自卫权(第5项)。《德国保安业法》第34条a第5项也规定了,基于法律而委托保安业务时,保安业经营者及保安人员具有该法律所赋予的权限。目前,基于个别法律而由国家所委托的保安业务,主要有机场保安业务(基于《德国航空运输法》)、原子能相关设施的保安(基于《德国原子能法》)以及德国军队设施的保安等业务。这些保安业务的人员与一般保安人员相比,其权限与义务有很大的不同。
 
    七、保安业经营者与保安人员的义务
 
    《保安业规则》中规定了保安业经营者与保安人员为执行业务必须严格遵守的几项义务。2002年法律修订时,又增加了一些。
    (一)保安须知
    保安业经营者需按照保安须知管理保安人员。保安须知应规定,保安人员无警察等公务员的权限、未得保安业经营者的同意前不得携带武器、使用武器后应立即向警察分局及保安业经营者报告等(《保安业规则》第10条第1项)。另外,保安须知与执业保险联盟制定的事故防止规定的复印件,应以收据为凭交付给保安人员(同条第2项)。
 
    (二)身份证明书
    保安业经营者应发给保安人员身份证明书,其上应记载保安业经营者名称、保安人员姓名、并贴上保安人员的照片(《保安业规则》第11条第1项)。身份证明书,应与可以明确识别的公务员证明书相同。保安业经营者应该在身份证明书上记载番号,并予登记(同条第2 项)。保安人员执行业务时,应携带身份证明书,遇有相关当局要求时,并应提示(同条第3项)。执行必须通过《专门知识测验》业务的保安人员,应以肉眼可见的方法,配戴记载保安业经营者名称及保安人员姓名(保安人员部分仅记载识别番号也可)的标章(同条第4项)。第4项是2002年法律修正时新增的。其目的在于让公民容易识别执行业务不当的保安人员,以及让保安人员自身具有正当执行保安业务的意识。
 
    (三)制服
    保安业经营者配发保安人员制服时,其制服不得与公务员的制服混同。保安人员进入封闭空间执行业务时,应穿著制服。
 
    (四)文书的准备
    《保安业规则》中有一条项(《保安业规则》第14条)与日本保安业相关法令相同,都要求保安经营业者应备妥纪录与其义务相关的各种事项的文书,并加以保存,以备检查。
 
    八、保安押运相关规定
 
    德国联邦金钱与票券服务协会为了减低金融抢劫案的机会,同时适应德国新研发出的更好的运钞车,也推动了《保安业规则》的修订。新修订的《保安业规则》总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一般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在正式执行运钞任务前保安员必须通过武器使用考试、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根据警察和秩序法所需要的自我表白、监理站的自我表白。此外,驾照被吊销时,保安人员有义务回报;一些证明文件在使用之后必须缴回等。第3条是有关值勤的规定,包括公司特别的业务服务内容只有相关的职员才能看,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准阅读。
    德国保安服务业法规明文规定保安公司应保障运钞人员生命的安全。《德国保安业法》第二章主要是有关押运人员的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保安公司必须充
    分地照顾到押运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其具体内容如下:
 
    1.强化运钞车防护功能:运钞车本身首先要有防护被攻击的功能。
    2.运钞按照执勤管理中心规划路线行进:运钞人员在值勤时必须依照值勤管理中心所规定的既定路线行进,如果要变更行进路线,必须事先经过值勤管理中心的允许。
    3.书面纪录:整个值勤计划和任务执行必须定期监控管理,其结果也必须做成记录。
    4.其它:如果运钞车的行进路线是在公开、容易达到的地方,那么路线的设计必须采取最短路径。同时,值勤管理中心和运钞车之间的联系必须随时保持畅通。
 
    德国保安服务业法规还对金钱的处理、放置和保管规定等作了详细规定。为了防范被抢,金钱和有价证券的保管、运送、移交和转交等整个过程,必须确保建筑物和存放地点的安全,未经许可及闲杂人等不准进入跟金钱有关的区域。此外,还须设置检查哨和检查人员,哨口每次只能一人出入,不能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出入的情形。另外,存放金钱的地点和建筑物必须能够防止子弹射击和防入侵的功能。建筑物必须安装最新科技的报警保安系统;重要的通道特别是所有钱财会经过的路线都要设置监控装置,没有死角、全天候的监控。此外,金钱和有价证券要按个别顾客分类,而且尽可能分开。在打开或者关上保险柜或通过层层关卡的时候,在场最少要有两位重要人员监督。金库和保险柜等的钥匙必须放在密封的钥匙盒理,而所有钥匙的转交、移交、取走和保留都必须在公司留下记录。密码卡、身份识别卡等都具有和钥匙一样的功能,同样要依照钥匙有关的规定办理;另外,钥匙至少每三个月就要换一副新的,并且在经过检查人员检查之后作出记录。
 
    为了执行保安押运业务,保安公司必须设立一个值勤管理中心,同时公司要能充分维护值勤管理中心的安全,该中心未经允许不得进入,该中心要有防范被抢的功能。在执行押运任务时,值勤管理中心的职员禁止使用私人电话。
德国保安押运已经基本覆盖全社会,包括银行在内的各行业单位的守护、押运工作都委托给专业私人保安公司。目前,德国各保安公司使用的钱箱都设有一旦被违规打开就自动染色装置。除德意志联邦银行(央行)外,其他银行的现金处理都由保安公司负责。由于保安服务项目都已投保,且强调生命的价值是第一位的,遇到抢劫时,德国保安公司对押运人员不提倡英雄主义,除非其自身生命安全遇到危险。
 
    九、教育训练
 
    德国联邦法律对保安培训管理部门、对象、内容程序和考核程序等作了详尽、严格的要求。《德国保安业法》对于保安人员的教育,仅有两种规定,一种是保安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工商会议所举办的职业教育培训和组织的考试。另一种则是执行特定业务前,应通过工商会议所举办的《专门知识测验》。具体培训由25个各具特色的保安培训学校(都是德国保安协会会员单位)负责;保安培训方式实行双轨制,德国专职保安培训时间为3年至3年半,一半时间(或者开始3个月)在学校学习理论,一半时间到保安企业里向具有国家资格的高级培训专家学习。兼职人员培训时间只有几个星期,但这些人不得当保镖、押运员,并不得持枪。此外,职工每年在职进修也十分必要。除此之外的实务教育培训,都委托由保安公司根据业务特点自理。如果是大公司,则其内部一般有自己的教育课程,如果是小型公司,则多利用公司外部的保安相关训练机构进行教育。在此对于保安人员的教育培训,重点介绍《设施保安专业人员》及《保护与安全专业人员》两类。
 
    (一)《设施保安专业人员(Werkschutzfachkraft)》
   
    执行保安业务,法律上虽无相关资格的限制,但在事实上仍有几个受到好评的保安业务相关资格。其中一个是由工商会议所所颁发的,具有极高权威的《设施保安专业人员》资格。为取得这个资格,必须通过工商会议所举办的测验。受测资格是:完成义务教育、如果是原来从事其它行业者需有两年以上的保安行业资历、如果是原来从事保安行业者则需有八年以上的保安行业资历。虽然自学者也可报考,但一般似乎都曾接受过执业训练学校或保安人员教育训练机构的课程培训。取得设施保安专业人员资格后,即使从事特定保安业务,也不需要再通过《专门知识测验》,因为该资格比《专门知识测验》要求的能力还要高。
 
    (二)《保护与安全专业人员(Fachkraft fuer Schutz und Sicherheit)》
   
    德国教育制度的特征之一就是,在教育制度中职业教育的比重远大于其他国家。职业教育依据《职业教育法(Berufsausbildungsgesetz)》实施,2002年6月该法修订时,放进了保安相关的职业教育课程。2002年开设的保护与安全专业在德国保安业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已有1700多人在这个新增设的专业里接受培训,这也是对要求越来越高的保安工作做出应对。该课程需要三年时间,毕业时即授予《保护与安全专业人员》资格。课程由职业教育学校或保安业务专业培训机构提供,科目内容也经过教育部审定。
 
    该课程内容比《设施保安专业人员》资格更具扩展性,因为在其教材中,还包含有经营公司的相关知识。但取得资格后的学生们,将在何种职业场合活动,仍然是个未知数。此外,该课程与《设施保安专业人员》资格有何关系,也尚未明确,这也将成为今后的问题。无论如何,德国2005年第一期的“保护与安全专业人员”即将诞生,他们的动向将备受瞩目。
 
    修订后的保安法律法规重新定义专业训练课程内容,德国保安公司的培训必须提供职员专业课程、顾客服务课程,如何循序执行任务的课程,以及基本的法律课程,主要包括治安法规法(涉及职业法和数据保护法、行业保安规定等)、国民手册(有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私人财产保护、禁止滥用职权等法律规定)、刑法(涉及武器使用等方面内容)、侦查技术、警卫和保安事故预防规定、调查技术、消防技能;另外,保安公司还要教导职员使用最新的安防设施及设备。此外,沟通课程、户口登记业务、急救和武器训练课程,也都是必要的课程内容。在训练课程当中,更重要的是训练保安人员的自护能力,包括保安人员在发生冲突、警察检查、交通事故、抢劫以及人质事件时,应有的应变处置措施。
 
    保安教育与职业培训状况直接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保安服务业发展水平。保安教育培训已经形成科学、正规的体系,职业培训严格规范。在普通高等教育中,保安专业已成为德国一些大学开设的正规课程,并且可以单独颁发硕士学位。自1996年起,基尔市应用技术大学的警官系开设了保安管理关系研究专业,学生毕业后被授予保安管理学士文凭,这个系还培养了州里未来的警官。另外,柏林公共管理学院于2005——2006年冬季学期为保安专业招收了保安管理专业的学生。正处于成长阶段的汉堡警官学院定于2007年招收保安经济专业的人才。这个项目的特点在于基础学习阶段的警官专业的学生和保安专业的学生可以在一起学习。
 
    十、保安服务标准
 
    德国保安行业服务标准主要是由德国保险协会(VDS)制定的。德国的保险业极为发达,整个社会高度保险化,许多社会公共服务(银行安全防范等)都纳入强制保险,否则,不予核发执照。保险公司为了获取更高利润,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在招揽投保客户的同时,更加强对客户财产、人身等投保项目的安全防范进行严格的监督指导,否则不予保险或追加高额的投保费。因此,许多企业找保安公司提供保安服务,是在保险公司的要求和指导下进行的。目前,德国保安服务业务谈判的主要方式是普通客户委托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再委托自己或另外聘请的保安专家与保安公司谈判。这样,在一个保安谈判中,通常有保安客户、保险公司和保安公司三方,最终的保安合同由保安客户与保安公司签订,保险公司作为保安服务合同的第三方。有时候,保险公司与保险客户签订了包括保安服务在内的保险合同后,直接与保安公司谈判签订保安服务合同。为了减少保险成本,保险公司积极利用在保安服务市场的优势地位,通过本行业协会制定了更加严格的保安服务标准,并强迫保安公司认可。有些保险公司干脆通过组建、收购等方式建有自己的保安公司,以减少成本,提高竞争力,提高服务质量。
 
    十一、结语
 
    德国的保安公司在保险公司的监督指导下协助警察机关提供专业化的安保管理服务,政府只是在宏观政策上予以监督指导。这种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的实施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效果,既有效解决了有关社会管理问题,又减轻了政府负担,提高了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同时也促进了保安服务业的发展。德国保安服务业,正在不断拓展市场,现已开始替代国家从事部分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由于德国对公权利持保守态度,在程度上还不及英国和美国。目前各国警察与保安人员之人数比,美国约为1∶2.2,日本约为1∶1.79,德国则约为1∶0.53,可见,德国保安业在未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我国在加快制定有关法规和完善服务、技术标准的同时,也应注意提高立法质量,用真正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和治安工作要求的保安法制来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促进保安服务业深入、健康发展。